深圳二手房按评估价征税7月11日实行

2011-06-15

  深圳悬而未决多年的二手房评估价征税方案终于尘埃落定。深圳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于6月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,宣布从2011年7月11日起,对深圳全市范围内的二手房成交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,即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评估价征税。
  此次按评估价征税适用范围仅涉及住宅,不涉及商铺及写字楼。在适用税率上,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,容积率在1.0以上、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、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.44倍的普通住房,购买不足5年的按计税价格的5.6%征营业税及附加,个人所得税部分则分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部分:
核实征收额=(计税价格-房产原值-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、合理费用)×20%
  核定征收额=计税价格X核定征收率(核定征收率标准为:普通住房1%,非普通住房1.5%,拍卖房3%);
  此外,自用满5年(含5年)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  与此前业内普遍猜测的有所不同的是,此次公布的按评估价核定征税方案与原来的征收方案“双轨”运行,只有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时候才会采用核定价征税方案。深圳市地税局透露,深圳目前已经在全市400多个片区、超过17万栋房屋、共计约154万套房屋形成了“一房一价”的计税参考价格。从7月11日开始,房屋买卖交易当事人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号,在市地税局和规划国土委网站上查询交易房产的计税参考价格。